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云环发〔2010〕21号
云南省环保厅关于公布2010年国家及
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州、市环保局,各重点企业:
为加强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环保部下发了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根据环保部要求,经研究,我厅将2010年云南省国控和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本次列入国控企业163家,其中,废水重点监控企业89家,废气重点监控企业43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37家,废水、废气同时重点监控企业6家。省控企业相应调整为37家。国控和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共计200家。
二、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将国控省控企业作为环境监察重点,拟定环境监察方案。省环境监察总队要认真组织全省环境监察部门开展国控省控企业环境监察工作。县(区、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每月至少监察1次;州(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每季度至少监察1次;省级环境监察机构适时抽查,抽查率不低于60%,其中,对30万千瓦以上燃煤电厂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每季度监察不少于2次。
三、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将国控省控企业作为监督性监测重点,拟定环境监测方案。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认真组织全省环境监测站开展国控省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国控省控企业监督性监测为每季度至少一次,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底以前完成监测。国控省控企业监测项目废水以化学需氧量(COD)、氨氮、重金属及行业特征污染物为主,废气以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及行业特征污染物为主。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云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及2009年排污许可证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环发〔2009〕16号)和《云南省环保厅关于限期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建设的通知》(云环发〔2009〕182号)要求,认真梳理企业环保情况,加强排污总量管理;认真检查、督促、统计国控企业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和数据可靠性稳定传输情况,严格按《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要求加强企业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要建立和完善国控省控企业环保档案,一企一档,加强对国控省控企业的指导和监管。
附件:
1. 环境部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2. 2010年云南省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二〇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控制 重点企业 名单 通知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科学学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