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攻坚战以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执法和帮扶并举,在精准、精细、精深上下功夫,集中精力重点查处一批不落实停限产措施、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无组织排放严重、扬尘物料未入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综合运用移送拘留、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公开曝光、暂扣排污证、减分降级、停业整治等七项惩治措施,以严查、重处、强整改,督导、疏导、兼指导的方式,不断提升执法效能。现对检查发现的2起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一、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涉嫌烟气颗粒物超标排放案2021年2月23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帮扶组对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焦炉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6.77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西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75万。如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二、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烟气颗粒物超标排放案2021年2月24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8#160㎡烧结机机头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0.48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26万元。如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