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和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8]186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进一步推进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改革促进产
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历史欠账较多等原因,全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目前, 全省95个县(市、区)级城市未建污水处理设施,92个县(市、区)未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99个县级城市未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05县(市、区)未开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严重不足,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不健全,建设资金缺乏的矛盾突出。加快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强化环境污染治理,完成治污减排目标的任务十分紧迫。进一步推进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改革,全面开征和逐步提高处理费,切实加强征收监管,提高征收率,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社会投资,是促进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之一。
二、推进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推进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改革进程。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在成本调查和监审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及投资回报水平,建立公开、透明的投资回报机制,适时研究制定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调整和改革方案,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听证制度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改革工作。各地应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价格水平,同时建立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标准化处理收费制度,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企业管理市场化和行业发展产业化提供价格政策支持。
(二)目标。至“十一五”期末,在实现全省129个县(市区)级城市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基础上,结合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产业化发展进程,将收费标准逐步提高保本并有合理回报的水平,实现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70%以上,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到2012年,全省129个县(市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及雨污分流的配套管网、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及清运系统,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率达到90%以上。
三、实施全省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改革工作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到位的原则和下列价格指导标准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改革工作。各州市所在地城市和九湖流域(滇池、杞麓湖、星云湖、异龙湖、抚仙湖、程海、洱海、阳宗海、泸沽湖)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县级城市应确保在2010年底全面开征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每吨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生活垃圾处理费要在完善征管机制和提高收费率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到能补偿投资和运营成本并有合理回报的价格水平。其它县级城市及具备条件的乡镇原则上应在2012年底以前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每吨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要逐步达到补偿投资和运营成本的价格水平,每月每户不低于8元。
(二)为支持和鼓励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可根据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进展情况,提前研究出台污水和垃圾处理价格政策。凡提前出台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必须确保三年内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已批准开工的必须确保一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在上述期限内未建成或不投入运行的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提前收取的资金必须用于处理设施的建设。
(三)切实做好对低收入群体的价格帮扶工作。各地在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价格改革中,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落实对低收入家庭和困难企业的帮扶措施,采取收费减免或发放补助等办法,切实解决好困难人群的相关生产生活问题。要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对已开征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要取消其他相同性质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防止重复收费,减轻缴费者的负担,确保社会稳定。
四、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监管
各级城建、环卫等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意见》要求,在切实推进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经营体制和运营机制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监管,切实提高征收率。要进一步加大对擅自倾倒、处理垃圾等违法行为的稽查和处罚力度。要建立和完善对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量化指标的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和改进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对不认真履行征收监管职责、随意减免或擅自截留、挪用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用等失职、渎职行为应予以问责并严肃处理。要按价格改革目标的要求将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列入城建、环卫等主管部门及运营企业的考核指标。要进一步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中清扫、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利益协调和督促工作,确保生活垃圾处理各个环节的正常运营。城市公共的垃圾清扫、运输、处理费用及环卫、绿化、消防等城市公共用水费用应由当地财政足额补偿。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