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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通知)

来源:www.ynshenlong.cn      发布时间:2011-10-08       阅读次数: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通知)

云环通〔2011129


云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控及省控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环保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通过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国控、省控企业“十一五”期间的共同努力,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基本完成,已经具备了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的基础条件。但是, “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验收不规范,运行管理不到位,数据有效性审核不及时,制约了污染源自动监控成果的应用。为落实《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的责任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中心。做好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验收、日常运行维护的监督和考核、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及监控中心的正常运行,是确保自动监控成果有效应用的关键。自动监控系统有效的监督管理依赖于州(市)、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和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一)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推进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的建设是整个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基础和数据源。为规范我省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的建设,改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状况,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编制规范》(附件二)。

  (一)国控、省控企业在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编制规范》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尽量具体、详述。

  (二)国控、省控企业编制完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经所在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监测处)。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国控、省控企业报送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踏勘现场并出具建设方案审查意见。国控、省控企业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方案审查意见后,可组织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安装。

  (四)国控、省控企业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时,应及时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安装工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安排监控设施运行监管的技术人员对建设安装给予监督、指导。

  三、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

  对已安装完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是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的基础。为提高我省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工作质量,在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我厅编制了《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管理规定》(附件三)。各级环保部门对国控、省控企业新建或改建完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验收时,要按照《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验收程序,完备验收相关资料的归档、备案。

  四、改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编制规范》、《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管理规定》等技术文件,备案了第一批社会化运行单位,落实了管理工作经费,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控中心运行和省环科院监控设施运行监管的相关工作正有条不紊地开展,对加强全省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已完备。

  (一)自201181日起,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全省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国控、省控企业要主动配合。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8月份集中对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要督促国控、省控企业依法安装,未验收的要按程序尽快组织验收。要检查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状况,自运行的要落实运行维护制度建立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需委托第三方运维的,要尽快委托第三方运维。对辖区内不具备运维资质开展运维服务的单位,限期1个月内解除运维合同,超过期限的,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查处。对辖区内虽有运维资质,但未在我省备案开展运维服务的单位,20111210日前须解除运维合同。

  (三)鼓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第三方运维,通过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切实提高我省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水平。目前我省备案了4家社会化运行单位,从交通相对便利考虑,经4家单位协商,将全省16个州(市)划为两个片区,原则上云南深隆环保有限公司、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昆明市、玉溪市、普洱市、版纳州、保山市、临沧市、德宏州、怒江州开展运行维护;云南中皇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力合科技发展公司在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文山州、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开展运行维护。

  五、提高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质量,推动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

  我省从2010年第三季度开始,全面开展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部分州(市)对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不够重视,有的州(市)至今仍未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各地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要求,及时、认真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污染减排、环境执法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中,使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以致用、以用促管。第三季度仍未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州(市),将进行通报。

  六、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执法力度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管,其他国控、省控企业由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28号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23号令)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行使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通过有效监管,全面提升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转水平和效能。

附件:1.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编制规范

3.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推进  污染源  管理  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84日印发


 

 

 

 

 

 

 

 

 

附件一: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名称

任务内容

承办单位

协办单位

一、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管理

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技术审查;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企业备案。

监测处

科技处、环科院、监测中心站、监察总队、信息中心

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日常监督检查

建立全省自动监控设施台帐;完成自动监控设施1/周的巡检,每个月20%自动监控设施的抽检,考核排污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质量。

省环科院

监测处、科技处

三、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日常运行维护

负责系统平台软硬件及数据传输系统的维护;负责新增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及测试工作;负责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状况的日巡检;定期提交重点监控企业排污情况报告。

省监测
中心站

省环境信息中心

四、监督性监测及比对监测

对国控、省控企业完成每季度一次的监督性监测及比对监测,提交季度监督性监测及比对监测报告。

省监测中心站,各州(市)监测站

 

五、数据有效性审核

对国控企业开展每季度一次的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并粘贴合格证,汇总合格证使用情况并按时上报。

监测处,各州(市)环保局

省级监测及监察部门;州(市)级监测及监察部门

六、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的日常监督

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所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辖区内的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

省监察总队,各州(市)环保局

 

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建设、运行维护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进行处罚。

法规处,各州(市)环保局

省监察总队

八、数据使用

在排污许可证核发、总量核算、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环境保护现场执法中,合理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及成果。

污防处、总量处,省监察总队,各州(市)环保局

 

 

 

 

 

 

 

 

附件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编制规范

1、定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监控中心: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施连接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中心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2、引用标准

2.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

2.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2007

2.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3-2007

2.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4-2007

2.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2005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的内容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应根据排污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编制。

3.1总则

3.1.1项目由来

3.1.2编制目的

3.1.3编制依据

a.采用标准: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标准

b.法律法规、各级环保部门的有关通知

3.2排污单位及排污现状基本情况

3.2.1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等基本情况

3.2.2生产规模简况:包括主要产品、产量、规模。

3.2.3生产工艺简况:主要原(燃)料、辅料,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3.2.4废气、废水等污染源及污染物的产生及排放情况,主要污染因子,相应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处理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去向等。

3.2.5烟气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因子、烟气量以及废气处理设施情况;有组织高架固定源排气筒数量、内径及几何高度,相邻排气筒之间的距离;烟道位置与烟道截面几何尺寸;排污口是否规范等情况。

3.2.6废水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因子及排放量、各环节生产废水的汇集、清浊水分流排放与去向、循环水利用及排污沟/渠几何尺寸、排污口是否规范等情况。

3.2.7每日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

3.2.8排污口说明

说明现有排污口数量、排污口位置、排污口形式等基本情况。

3.2.9环境管理现状:排污单位环保机构的设置,包括环境管理与监测机构的设立、人员、联系方式及日常监测计划,当地环保部门的管理模式等。

3.3系统建设方案设计

3.3.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位置选择

说明选择安装设备的位置,该位置监测值能否代表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的排放水平。安装位置应选择在净化设施的下游,位于污染物充分混合、均匀的部位,并易于接近,安全,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操作,其安装位置下游和上游的直线距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应说明解决的措施。

3.3.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a.说明拟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固定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情况,是否符合排放口规范化技术的要求。

b.不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要求的说明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建设措施和方法。

c.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的标志、国家环境保护图形、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标志牌注明污染源的特征。

d.标志牌的统一编号。

3.3.3主要监测因子分析

说明监测因子的选择与主要监测参数。

3.3.4设备选型与说明

a.介绍自动监测系统的选型、组成、配置、型号和品名。

b.介绍自动监测系统各检测单元的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

c.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3.3.5系统拓扑图

绘制系统拓朴图,直观说明系统基本组成与结构。

3.3.6监控室设计与建设

a.拟建设监控室的面积、装饰、布置。

b.供电电压、电源容量。站房供电系统的配置。包括电源过压、过载、电源电压波动和漏电保护装置

c.防雷系统建设。包括引雷装置、防雷设施和接地电阻。

d.监控室环境条件。包括满足仪器的运行条件、温度控制范围、相对湿度控制范围。

e.门监系统。

3.3.7数据采集、通讯及传输系统介绍

a.说明通讯端口,包括电压、电流(4-20mA)的模拟信号接口,RS232RS485数字串行通信接口,ModBusAnyBus现场总线接口,TSP/IP以太网接口,USBLPT计算机设备接口等等。

b.数据传输方式。

c.数据采集传输终端工作指标。包括电源、温度、相对湿度、输入仪器范围、输入输出通道等。 

d.接收、转发该系统对现场监测仪器及相关设备的远程测控指令。

e.数据传输安全性、稳定性、保密性及经济性保证。

3.3.8辅助设备及备品、备件

3.3.9建设安装程序说明

3.3.10采购、建设及安装进度说明

3.4系统管理

3.4.1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方式

3.4.2运营维护制度方案,包括硬件维护、更换计划和药剂配制、添加计划。说明自动监测系统各检测单元的使用寿命、清洗、更换周期和保养、维护办法。

3.4.3人员(排污单位、运维单位、监管单位人员等)及运营维护制度

 

3.5技术支持与服务

3.5.1自动监测设备质量保证期。

3.5.2自动监测设备各检测单元的质量保证期。

3.5.3自动监控设施调试及调试报告内容。

3.5.4人员培训计划。

3.6投资概算

自动监控设施总价格预算和各检测单元的分项价格预算。

3.7建设进度及计划

提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的进度计划。

3.8图表要求

3.8.1图件资料:附排污单位地理位置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及污染物产生与排放示意图、污染治理工艺流程图、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安装位置、监控室位置图、监控室平面布置图及厂区、排污口、现场设备、仪器用房等实景(物)图片。

3.8.2相关表格: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信息表。

 

 

 

 

 

 

 

 

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所属流域、区域及功能类别

 

坐标经纬度 

 

企业总规模

 

各生产线规模

 

年工作天数及日工作小时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每日)

主要污染物

排放浓度

排放量

二氧化硫

 

 

颗粒物

 

 

化学需氧量

 

 

其他特征污染物

 

 

安装位置及监控室距离

 

供应商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是否是国控、省控点或其它

 

拟建设时间周期

 

监控点所属环保局

 

环境监察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运营机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监控点设备种类

废气:               废水:  

仪器型号及编号

 

主要监测污染因子及方法

污染因子

采样方法

分析方法

颗粒物

 

 

二氧化硫

 

 

化学需氧量

 

 

其他特征污染物

 

 

监控污染因子报警上下限(标准)

 

监控点监控设备接口类型

 

通讯协议

 

申请验收监测单位及联系方式

 

           

 

附件三: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以下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42007)以及《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国控、省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

  第三条 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所建设的自动监控设施,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所在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条 验收内容包括:

  1.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用房、监控设施的适用性、安装质量、调试记录、试运行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等进行审查。  

  2.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程和制度、运行维护计划、安全防护用品配备、运行维护人员上岗培训情况等进行检查。采取委托运维的应上报加盖公章的运维计划。

  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分为提交申请、资料审查、现场核查、资料归档等4个阶段。

 第六条 提交申请。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满足不少于72小时连续运行调试、连续正常60天试运行、连续30天数据联网测试;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仪器满足连续运行168小时、周期不少于72小时的调试检测,连续30天数据联网测试,排污单位收到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校验监测合格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向责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建设方案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批复文件、调试报告(或调试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试运行报告和记录、数据联网测试报告、校验监测报告、设施验收后运维方式说明等。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调试报告、试运行报告及数据联网测试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42007)等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仪器调试检测报告及数据联网测试报告的内容应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等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资料审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现场验收前应对排污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资料齐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展现场验收工作。资料不齐的应通知排污单位补报。条件不具备的应通知排污单位,说明情况,条件具备后再行申请验收。

  第八条 现场核查。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仪器的适配性和现场安装的规范性;

  2. 现场平台的安全措施;

  3. 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用房情况,现场标样配备情况;

  4.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设置情况;

  6. 自动监控设施连续试运行期间各数据存储情况;

  7. 申请验收上报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验收结论。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上报资料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逐条验收,应在受理验收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验收结论。

  第十条 资料归档。排污单位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通过验收后应对下列资料进行归档和整理:

  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批准文件及建设方案。

  2. 设施安装图纸、技术文件、设计变更单、重要设计修改图。 施工过程中修改过多而必须重新绘制的安装图纸。

  3. 设备的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合格证书等。

  4. 安装、调试和试运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和设备缺陷处理记录。

  5. 调试、试运行及数据联网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

  6. 验收校验监测报告。

  7. 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8. 验收批复

  上述文件原件由排污企业保管,资料清单加盖公章后报送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所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