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保局关于全省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0-05-17 阅读次数:
云南省环保局关于全省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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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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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云环发[2006]221号
云南省环保局关于全省在线监测系统
验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州、市环保局:
根据我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4]348号)、《关于在全省安装数据采集与传输站的通知》(云环发[2005]256号)及《云南省环保局关于限期完成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省今年将完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现将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省级排污许可证企业的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由省环保局组织实施。其他企业的验收工作由省环保局指导,州、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凡符合安装条件的企业应按环保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二、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可视同环保治理设施的验收,验收程序为:
(一)企业自查所采用的设备是否有国家环保产品认定证书,是否安装数据采集和传输装置,在线监测数据是否可传输进入云南环保在线监测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内,即满足《通知》要求;
(二)满足上述条件可委托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校验资质认可的机构进行校验检测。在进行校验检测时,应同时检查上述条件是否已具备;
(三)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校验资质认可的机构根据校验监测数据出具校验检测报告;
(四)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和符合要求的校验检测报告进行现场验收;
(五)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现场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意见。
三、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请各地督促已完成在线监测系统的企业加快完成验收工作。
二○○六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控制 在线监测 验收 通知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察总队,持省级排污许可证139家企业。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6年4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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