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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发布全国最严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地标,5月1日起施行!(附对比表)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发布时间:2020-04-29       阅读次数: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昆明市于4月15日发布了昆明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 43-2020),该标准是现阶段全国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领域最严的标准。此前,北极星水处理网曾在昆明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时对各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进行了对比(详情点击:各省、流域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览表!地标与国标、IV类标准对比)


全国最严

据悉,该标准在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基础上,针对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5项主要水污染物提出了“分区分级”的执行要求,将执行标准分为A、B、C、D、E五级标准。

其中,A级限值是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特别排放限值,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尾水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5个级别的标准中属于最严格的标准,也是现阶段全国范围内最严的排放标准,其各指标,除总氮外均已达到地表水(湖库)Ⅲ类标准。

B级和C级标准分别适用于滇池流域和螳螂川-普渡河流域内富民大桥国控断面上游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出水除总氮外,其余指标分别与地表水Ⅳ类和Ⅴ类限值相当。

D级标准适用于昆明市其他流域的污水处理厂,其主要指标除化学需氧量收严外,其余指标与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一致。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 43-2020)


1 范围

本标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及监测要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对昆明市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与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8918—20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18918 —2002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GB 18918—2002,定义3.1]


3.2 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3.3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3.4 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强化处理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 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GB 18918—2002,定义3.3]


4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控制项目

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

4.2 排放限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 A、B、C、D、E 五个级别,每一个级别污染物项目的限 值详见表 1。

4.3 限值的应用


4.3.1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 1 中未列出的项目执行 GB 18918 的相应要求。

4.3.2 现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执行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过渡期后,其主要水污染物排放也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4.3.3 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其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控制要求,按照表 2 的规定,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限值级别。

4.3 限值的应用


4.3.1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 1 中未列出的项目执行 GB 18918 的相应要求。


4.3.2 现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执行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过渡期后,其主要水污染物排放也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4.3.3 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其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控制要求,按照表 2 的规定,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限值级别。


5 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规定, 建立厂内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 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按照规定渠道报送监测结果。

5.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 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负责。


5.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水污染 物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2 监控位置与监测规范


5.2.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其总排放口。雨季时采用一级强化处理超量溢流 污水的,还应增设监测雨季溢流污水一级强化处理设施的出水口。


5.2.2 出水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 h 一次,取 24 h 混合样,以日均值判断是否达到排放限值要求。


5.2.3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参照 GB 18918 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