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通[2014] 59 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停止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要求,国务院和环保部取消了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停止了实施许可和相关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发证等工作,同时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级资质许可应当废止。为深入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于2014年4月10日起停止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级资质许可。
各级环保部门在落实通知要求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达标排放。
云南省环保厅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