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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被查

来源:深隆环保      发布时间:2021-06-17       阅读次数: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贯彻落实,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频发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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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发送的亳州市利辛县永兴镇振雷墙体厂废气总排口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的信息后,立即安排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是一家生产煤矸石烧结砖的企业。    

经调阅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现,工控机显示的烟尘浓度、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压力和烟气湿度等参数分别为0.72mg/m3、2.55m/s、47.48℃、-52.50Pa、15.78%,且均为恒定值。      

经现场对自动监测设备通标气测试,以上参数仍显示没有变化,初步判定该公司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执法人员现场仔细对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内部检查发现,该厂擅自将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的ADAM模块(具有监测数据收集转换功能)与工控机之间的通讯数据传输线插头拔出,造成监测数据不能如实从ADAM模块传输至工控机,导致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显示烟尘浓度、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压力和烟气湿度等参数数值为恒定值。      

另外,该厂擅自将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站房内的视频监控断电,导致视频监控不能正常使用,让执法人员无法调取到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视频监控录像。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目前,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有关设施、设备采取查封措施。      

下一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案件是安徽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亳州第一案。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