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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1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近日印发

来源:深隆环保      发布时间:2021-06-07       阅读次数:

生态环境保护

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河南省2021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要求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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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1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做好 2021年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含用电监管设施)建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1年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原则,突出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管理工作重点,深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大力拓展用电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持续实现全省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动态全覆盖”,为全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供有力支撑,助力深入打好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任务确定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列入2021年大气环境、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以及排污许可证要求自动监测的三类排污单位中,除破产、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外,其余排污单位有关涉水、涉气和涉挥发性有机物的有组织排放口应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有关排放口无法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建设要求的,要进行整改并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以及当地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需求纳入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的,应一并纳入2021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清单。

(二)用电监管设施建设任务。各地要根据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按照《河南省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 2021年用电监管设施建设工作。除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长期停产、生产工序不产生废气污染物、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仅涉及车辆运输管控等情况的排污单位外,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内其余涉气排污单位均应安装用电监管设施。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应急管控清单中涉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均应独立安装用电监管设备,做到用电监管点位布设全面、安装规范。

三、任务下达和信息报送

各地要于 5 月 31日前印发本辖区 2021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用电监管设施建设任务相关文件,明确辖区内应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名称、监控点位、监控因子和时限要求,明确应建设用电监管设施的排污单位名称、建设数量和时限要求。

建设任务有关文件和《2021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清单》(格式见附件 1)《2021年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建设清单》(格式见附件2)电子版及扫描件应及时报送省环境监控中心。在报送有关建设清单材料时,应同时报送不纳入建设任务的排污单位清单,并逐一说明未要求建设的原因。

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  号)有关要求,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基础,依法依规确定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基数,制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计划,并在国发平台“污染源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完成信息更新。

四、工作调度

2021年 9 月 30日前,各地应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含用电监管设施)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辖区内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前,各地应通过“河南省环境监控调度管理系统”(http://10.41.100.81:8011)实时填报有关工作进度。

在建设工作推进过程中,因排污单位破产、停产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在“河南省环境监控调度管理系统”勾选相关信息,并做好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的存档备查工作。省厅将通过“河南省环境监控调度管理系统”对全省 2021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用电监管设施建设工作进行统一调度管理,并适时通报各地任务完成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充分认识该项工作对于深入打好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意义,要周密部署,加强领导,强力推进建设工作开展。开展用电监管建设要严格筛选承建单位,认真组织现场监督指导和联网审核,并做好已建成用电监管设施存在问题的整改,解决点位布设不全面、设施运行不正常、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切实提高建设质量和数据质量,不断提升用电监管系统应用效能。

(二)明确建设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严密开展排查,认真确定建设任务,督促有关排污单位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时完成设施安装并与国发平台联网。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排污单位,要依法查处到位。对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漏筛漏报、少装漏装、应联未联等情况的,将予以通报。

(三)增强帮扶意识,服务企业发展。各地要对排污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规范的宣传,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质量。推动将污染源自动监控和用电监管作为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手段,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实现智能化监管,切实减少对守法排污单位的打扰,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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